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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虚假备案号怎么办

50 2023-06-26 14:16 admin

一、进口化妆品虚假备案号怎么办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执行。备案管理办法强调,医药代表不能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能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方等,而药企不能向医药代表分配销售任务,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等。备案号需要到药监局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

化妆品跟特殊用途化妆品

“国妆特字”就是代表该化妆品属于我国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云G妆”这个是化妆品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备案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

三、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批准文号。卫生部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年份)第000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卫妆特进字(年份)第00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进字J+(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卫生部或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相应的备案号,卫生部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为“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年份)+4位顺序号”。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卫生部或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凭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备字+4位年份数+6位本行政区域内的发证顺序编号。如“鄂G妆备字+妆备字+年份号+6位顺序号”

化妆品主要从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说明书进行识别。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须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将批转文号印在包装上,国产的为:国妆特字G★★★★ ★★★★ 进口的为:国妆特进字J★★★★ ★★★★。进口非特殊化妆品须经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凭证为:国妆备进字J★★★★ ★★★★也需印在产品包装上。

四、进口化妆品备案号过期怎样处罚

按国家通常效期表示,该批件效期到,现在肯定是过期的。化妆品不同于药品管理,药品要求到期前三个月就要申请延期或再注册,化妆品暂时无此规定,批件的注册证号过了期也是可以用的。以后国家会对此加强管理。批文可以在过期前申请延续的,但如果已经过期了 ,就只能重新申报了,按照新产品申报。

五、进口化妆品虚假备案号罚款多少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先核实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该医疗器械的广告批准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化妆品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将被暂停销售该化妆品;仍然销售该化妆品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送审稿,化妆品生产者需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进口化妆品的备案文号是什么

通俗一点就是产品标准备案(企业标准备案)就像我们的身份证一样,只有你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登记了才有身份证号码(产品执行标准号),我们才能合法的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在这个社会无阻碍的活动,否者就像黑户。

那么产品也是一样的,产品只有在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后,把执行标准号打印在外包装上,质量监督局或者消费者知道你产品备案了,那么你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自由销售流通,否则你的产品将随时面临被举报下架的风险。并负担一些其他法律风险。

八、进口化妆品备案号怎么查

您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进行二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的查询。具体步骤如下:

1. 打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并点击网站页面上方的“数据查询”按钮。

2. 在数据查询页面中,找到“医疗器械”选项,并点击该选项进入医疗器械查询页面。

3. 在医疗器械查询页面中,找到“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查询”选项,并点击该选项进入备案查询页面。

4. 在备案查询页面中,您可以选择不同的查询方式,如按备案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等进行查询。选择相应的查询方式并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二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具体的备案信息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公布的数据为准。

九、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造假不

条形码是不能判断化妆品的真假的。条形码它本身就是个号码,你扫描这个条形码并不能辨别商品的真假,这个条形码在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的时候,只提供了产品的产地,所以你扫出来只有产地的信息。条形码的技术含量很低,很容易伪造,所以假的可以印有和真产品一样的条形码。

十、进口化妆品虚假备案号怎么处罚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四)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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