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整形美容外科杂志
国家级专业论文期刊一:儿科
《中华儿科杂志》、《中华小儿外科杂志》、《中国儿童保健杂志》、《小儿急救医学》、《国外医学儿科学分册》
国家级专业论文期刊二:口腔科学
《中华口腔医学杂志》、《中华口腔种植学杂志》《中国口腔颌面外科杂志》《精萃中国口腔医学继续教育杂志》
国家级专业论文期刊三:内科学
《国外医学泌尿系统分册》、《中华血液学杂志》、《中华风湿病学杂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国外医学内分泌分册》、《中华神经科杂志》、《中华消化杂志》、《中华消化内镜杂志》、《中华肝脏病杂志》、《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国防痨杂志》、《中华内科杂志》、《中国实用内科杂志》、《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中华老年医学杂志》、《中华急诊医学杂志》、《中国危重病急救杂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中华心律失常杂志》、《国外医学脑血管疾病分册》《中华结核与呼吸杂志》、《国外医学呼吸系统分册》、《中华肾脏病杂志》
国家级专业论文期刊四:外科学
《中华外科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中国实用外科杂志》、《国外医学外科学分册》、《中华普通外科杂志》、《中华肝胆外科杂志》、《中华胃肠外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国骨伤》、《中华创伤杂志》、《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整形外科杂志》、《中华烧伤杂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中华手外科杂志》、《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国外医学移植与血液净化分册》
国家级专业论文期刊五:妇产科学
《中华妇产科杂志》、《中华围产医学杂志》、《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
国家级专业论文期刊六:其他
财贸经济、半导体学报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材料研究学报(材料科学进展) 、地球科学 、大学图书馆学报 、低温工程、 低温物理学报 、地质学报 、地球物理学报 、地震学报 、地质科学 、电子科学学刊 、电工技术学报 电子学报 、电信科学、 动力工程、 动物学报 、法学研究、 分析化学 、复合材料学报 、钢铁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高分子学报(中英)。
2. 中国美容整形外科杂志官网
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中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国际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临床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中华现代耳鼻喉杂志、中国耳鼻咽喉颅底外科杂志、听力及言语疾病杂志等
3. 中华整形外科学杂志
R6 外科学
1.中华外科杂志
2.中华骨科杂志
3.中华泌尿外科杂志
4.中华神经外科杂志
5.中国实用外科杂志
6.中华实验外科杂志
7.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
8.中华显微外科杂志
9.中华创伤杂志
10.中华麻醉学杂志
11.中华普通外科杂志
12.中国矫形外科杂志
13.中华整形外科杂志
14.中国修复重建外科杂志
15.中华烧伤杂志
16.中华器官移植杂志
17.中华手外科杂志
4. 中国整形美容外科杂志
南方医院整形美容外科副主任,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留日学者,现任全国整形外科学会中青年委员,全国修复重建外科学会中青年委员,广东省修复重建外科学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整形外科学会常委兼秘书,美莱华南旗舰院特邀坐诊专家。被《中华整形外科杂志》、《中华医学美学美容杂志》、《整形再造外科杂志》分别聘为编委和特约审稿人。
5. 中华美容医学杂志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6. 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网站
一般称为医生后,医院就给办理统一入会了。
没有任何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加入,所以也没有任何价值。
7. 中华整形外科杂志编委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申请的医疗美容类别应与注册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专科工作经历,其中:
1、申请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后,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6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执业范围为眼耳鼻喉科专业的,可申报美容外科(眼科方向)或美容外科(耳鼻喉科方向);
2、申请美容牙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后,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3、申请美容皮肤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后,从事皮肤病性病专业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
4、申请美容中医科主诊医师资格的,应取得医师执业注册后,从事中医专业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可申报美容中医科(中西医结合方向);
(三)2012年(含2012年)以来,经过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专业培训并合格;
(四)2011年1月1日以来,以第一作者在统计源学术刊物上发表医疗美容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临床类论文至少1篇(文献综述、个案报道、科普类和基础研究类文章除外);或以主编或编委的身份撰写至少一部与美容相关的临床类著作或教材;或提供2011年1月1日以来,相关临床专科住院病历5例;
(五)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8. 中华医学会整形美容外科分会
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为我国惟一的显微外科专业性刊物,是中华医学会显微外科学分会的专业性的学术性期刊。本刊前身为《显微外科》
9. 实用美容整形外科杂志
章建林主要作品:
主编《全国体表器官再造学习班》教材,参编《外科学与野战外科学》等四部著作;
在《TRAUMA》等杂志发表SCI 论文5篇;
在中华整形外科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