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学美容机构 经营科室
正规。
万豪医院医学整形美容中心是一个以高科技为主导的专业医学整形美容特色科室。本中心巨资引进欧美最先进的美容整形设备及高科技激光系统,配有现代化手术室、宽敞舒适的就诊环境,拥有一支由资深名医组成的专业医疗团队,通过具有独创性的医疗和美疗体系及国际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专为讲究生活品质、关注生命质量的爱美人士设计了一整套私人会员式就诊程序,提供一对一私密性美疗服务。
2. 医学美容机构需要办什么证
一、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医生需要具备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而要申请该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的许可方法有点差异,有些是认定,有些需要考试。应咨询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另,没有美容医师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可以在美容主诊医师指导下开展工作。
3. 医学美容机构能否为化妆品背书
二氧化钛是一种物理防晒剂,在光感小白瓶成分里排倒数第二,所以并不是作为防晒功效,而是为了增白。因为它还有一种用途:着色剂,白度很高。一般素颜霜里也含有这一成分。
云母也是一种有光泽的着色剂,能使皮肤明亮,也能增加皮肤滑滑的触感。一般散粉里也含有。这两种成分是安全成分,不会致敏,但能让你在视觉上觉得皮肤变白。
(日用)香精
香精其实是一种很鸡肋的存在,除了掩盖产品基本气味和提高使用感外,没什么用,而且是化妆品中最主要的过敏源之一。
二、PROX小白瓶
PROX小白瓶,也叫淡斑小白瓶。对多、面积大、颜色深的色斑有帮助,滴管设计。
1、主要功效
主打祛斑,具有淡化斑点和提亮肤色功效,透明状精华液,流动性较强,没什么香味。
2、产品成分
共有26种成分,没有添加(日用)香精。烟酰胺+Sepiwhite MSH+糖海带+甘草酸二钾主打配方。
“美白”成分(烟酰胺)含量增加了, 排第2位,有人推测含量在3.5-5%之间。同时还增加了另外一个成分甘草酸二钾。
甘草酸二钾
这是一个舒缓抗敏抗炎成分,因为烟酰胺的增加,刺激也相对增加,所以 当成分表里出现这个成分时, 可以知道, 这个产品一定是有刺激的,加入甘草酸二钾就是为了缓解刺激。
但即使添加了抗敏抗炎成分,也不能不方便保证所有人都不过敏。部分人可以通过多次少量尝试,让皮肤度过过敏反应阶段,慢慢适应建立耐受。
糖海带
这一成分是PROX小白瓶专有美白成分,拥有独特的代谢和抗氧化途径,有抑制黑色素形成、调节炎症的作用。
三、新生小白瓶
Olay新生小白瓶是美版,中国无法购买。其实它是第一代美版小绿瓶的配方。在所有Olay小白瓶中算白菜价格。也是滴管设计。
1、主打功效
提亮、均匀肤色,改善暗沉,但香味浓low。
2、产品成分
共有23种成分。主打成分是5%烟酰胺+Sepiwhite MSH(十一碳烯基苯丙氨酸)+AA2G(抗坏血酸葡萄糖苷)+葡糖基橙皮苷。和光感小白瓶一样含有(日用)香精。
十一碳烯基苯丙氨+抗坏血酸葡萄糖苷
除了烟酰胺外,十一碳烯基苯丙氨和抗坏血酸葡萄糖苷也是美白祛斑的成分。
前者能在黑色素细胞培养状态下减少黑色素的产生,但渗透性略差,美白效果有限。后者是维他命C的一种形态,可以转化为维C,可抑制黑色素的形成。
四、紧致小白瓶
全名:Olay水感透白臻粹修护精华露,又称紧致小白瓶。
1、主打功效
兼具美白与抗初老,有一些保湿和抗氧化功效。
2、产品成分
共有38种成分。烟酰胺成分没有其他三种小白瓶浓度高。抗氧化成分五种。同样含有二氧化钛和云母、(日用)香精。
这款产品定位比较尴尬,Olay家抗初老有新生塑颜系列和美白有其他小白瓶,效果都比紧致小白瓶好。但想二者兼具的朋友,这个价位也是合适的。
总结
⊙光感小白瓶、紧致小白瓶里含色粉, 使用后有瞬时提亮且假滑效果。
⊙烟酰胺浓度最高的是PROX小白瓶,但并不代表美白效果最好,配方不能只看一个活性物浓度。
⊙只有PROX小白瓶不含香精成分,也更加温和。
⊙ 都需要坚持使用才有效果,配和医学美容祛斑效果更好。
⊙研发方面,PROX全程知名皮肤医生参与研发、监控尤其是色素沉淀方面的功效,有名医背书。光感小白瓶研发团队也很厉害,只是没有名医背景。
4. 医学美容机构与求美者之间如何做到正确的咨询与沟通
一、
仪容仪表的装扮能力仪容仪表综合起来就是指人的外貌、容貌、仪态、服饰、举止等。仪容仪表的基本要素是貌美、发美、肌肤美,主要要求整洁干净。美好的仪容一定能让人感觉到其五官构成彼此和谐并富于表情;发质发型使其英俊潇洒、容光焕发;肌肤健美使其充满生命的活力,给人以健康自然、鲜明和谐、富有个性的深刻印象。但每个人的仪容是天生的,长相如何不是致关重要的,关键是心灵的问题。从心理学上讲每一个人都应该接纳自己,接纳别人。穿着打扮是给顾客的第一视觉,也是整个美容院的形象反射。自然美丽优雅的仪容仪表自然给人带来一种清新的美感。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美容师,应该要注意以下事项。
1、仪容要干净,勤洗手、洗脸、注意去表面的脏物质
2、换衣服,消除身上异味。有狐臭要搽药品或及早治疗。
3、讲究卫生,是公民的义务,注意口腔卫生,早晚刷牙,饭后嗽口,不能当着客人面嚼口香糖;指甲要常剪,头发按时理,不得蓬头垢面,体味熏人,这是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做好的。
4、不能过于妖艳,要以“朴素,自然”为基本。
二、
语言运用能力语言,是人们思想交流的工具。言为心声,语为人镜。美容师每天要接待不同类型的顾客,主要是靠语言这种工具与顾客沟通和交流,美容师的语言是否热情、礼貌、得体,直接影响着自身和公司的形象。如果只是机械地使用礼貌用语而不带有任何诚意,只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影响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因此,美容师在接待顾客时,必须要讲究语言艺术,提高使用接待用语的频率,
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态度要好,有诚意;
2.要突出产品重点和要点;
3.表达要恰当,语气要委婉;
4.语调要柔和;
5.要通俗易懂;
6.要配合气氛;
7.不夸大其词;
8.要留有余地。
三、
社交能力社交能力包括与人交往使人感到愉快的能力、和解异议争端的能力以及控制交谈氛围的能力等。消费者形形色色,文化品位、经济能力、购买心理、个性特征、生活兴趣与爱好各不相同,优秀的美容师能充分掌握客户,凭丰富的经验快速判断客户的类型,并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始终让客户在自己设定的轨道上运行,客户从进门起就像进入一个大包围圈,无形之中被你牵着走,最终帮她作了明智的决定,既让顾客体会到你的服务,又不让顾客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无后顾之忧。四、良好品质1.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虽然美容师工作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收入,有的是为了学习,有的是出于喜好,有的兼而有之,不论目的是什么
5. 医学美容机构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6. 医学美容机构审核标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7. 医学美容机构谁管理
西安爱洛慕梵医疗美容很不错。西安爱洛慕梵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美容外科;医疗美容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口腔科;药剂科;医学检验科;麻醉科;美容信息咨询;医学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咨询;美容技术咨询;企业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医学美容项目的开发及咨询;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第一类医疗器械、化妆品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
8. 医学美容机构与求美者如何做到正确的咨询沟通
美容顾问属于美容院的业务类工作,有的美容院店长也兼任美容顾问。在美容院经营中,美容顾问扮演的角色通常是要贯穿于为顾客服务的全过程,首先由美容顾问将顾客引入店内,详细询问顾客的需求并解答顾客的一些美容困惑,再将顾客推荐到合适的美容师那里,最后仍然由美容顾问处理好此次服务的一些善后工作。
岗位职责: 1.为顾客提供护理等服务。
2.保持工作环境干净整洁。
3.学习产品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技能。
任职要求:
1.有美容养身,仪器操作经验。
2.有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3.沟通能力强,有服务意识,具有亲和力和团队精神,有上进心,集体荣誉感。
4.中专美容相关专业
9. 医学美容机构培训
合肥素古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是2017-12-12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肥素古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医疗管理;医院管理咨询;医疗器械管理、销售;健康管理咨询服务;网站编辑;国内广告设计、发布、代理;网络推广与运营;医疗、美容服务;医疗信息咨询;皮肤护理;化妆品、日用品、保健用品、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中药面膜、化妆品研发;美容项目开发;医学美容培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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